中華人民和國國家標準 GB/T 3622-2012代替 GB/ T 3622-1999
鈦及鈦合金帶、箔材
Titanium and titanium alloy strip and foil
2012-12-31 發(fā)布2013-10-01 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
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fā)布
前言
本標準按照GB/T1.1-2009 給出的規(guī)則起草。
本標準代替GB/T 3622-1999《鈦及鈦合金帶 、箔材》。
本標準與GB/T 3622-1999相比.主要有以下變動 :
----依據GB/T 3620.1-2007的變化情況,將原牌號TA0、TA1、TA2分別變更為TAl、TA2、TA3;
----新增了TA4 、TA8 、TA8-l和TA9-1等4個牌號及其要求;
----調整了TA1、TA2 、TA3牌號的力學性能指標;
----細化了產品的尺寸要求 ,增加了帶卷的形狀要求;
----細化了表面質散的相關規(guī)定;
----細化了產品的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要求 ;
----增加了資料性附錄A,給出了卷式供貨時產品的包裝方法。
本標準由全國有色金屬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 TC 243) 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寶鈦集團有限公 司、寶雞鈦業(yè)股份有限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王勤波 、馮軍寧、楊娟麗、王新 、馬忠賢、王儉 、王紅 武、李獻軍。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木發(fā)布情況為:
----GB/T 3622-1983、GB/T 3622-1999 。
鈦及鈦合金帶、箔材
1、范圍
木標準規(guī)定了熱軋和冷軋工藝生產的鈦及鈦合金帶材及冷軋工藝生產的箔材的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guī)則、標志、包裝、運輸 、貯存、質量證明書和合同(或訂貨單)內容。
本標 準適用于各種用途的鈦及鈦合金帶材和鈦箔材。
2、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木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木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228.1-2010 金屬材料 拉伸試驗 第1部分:室溫試驗方法
GB/T 232 金屬材料 彎曲試驗方法
GB/T 3620.1 鈦及鈦合金牌號和化學成分
GB/T 3620.2 鈦及釱合金加工產品化學成分允許偏差
GB/T 4698 ( 所有部分)海綿鈦、鈦及鈦合金化學分析方法
GB/T 8180 鈦及鈦合金加工產品的包裝、標志、運輸和貯存
3、要求
3.1 產品分類
3.1.1產品的牌號、品種 、加工方式、供貨狀態(tài)、規(guī)格和供貨方式應符合表1的規(guī)定。
3.1.2 標記示例
產品標記按產品名稱、標準編號 、牌號、狀態(tài)、厚度、寬度、長度順序表示。
示例1:
TAl、冷加工態(tài)、厚度為0.03mm、寬度為80mm、長度為C的符箔材標記為 :
箔 GB/T 3622 TA1 Y-0.03×80×C
示例 2 :
TA2、退火態(tài)、厚度為 0.40mm 、寬度為150mm 、長度為C的帶材標記為:
帶 GB/T 3622 TA2 M-0.40×150×C
示例 3:
TA9、熱加工態(tài)、厚度為3.0mm 、寬度為400mm 、長度為C的帶材標記為:
帶GB/T 3622 TA9 R-3.0×400×C
3.2 化學成分
產品的化學成分應符合GB/T 3620.1中相應牌號的規(guī)定。需方復驗時,化學成分允許偏差應符合GB/T 3620.2的規(guī)定。
3.3 力學性能
3.3.1 厚度不小于0.10mm的退火態(tài)帶材的室溫力學性能應符合表2的規(guī)定。伸長率在未特殊說明時按Ⅰ級驗收,需方要求并在合同(或訂貨單)中注明時,可按Ⅱ級驗收。
3.3.2 熱加工態(tài)、冷加工態(tài)和厚度小于0.10mm的產品,需方要求并 在合 同(或訂貨單)中注明時,其室溫力學性能報實測值。
3.4 彎曲性能
厚度不小于0.10mm的退火態(tài)帶材應進行正反兩曲彎曲性能檢驗,彎曲角度和彎芯直徑按 表2的規(guī)定執(zhí)行。彎曲后試樣的彎曲部位應無目視可見的裂紋 。
3.5 尺寸及允許偏差
3.5.1 產品的厚度允許偏差應符合表3的規(guī)定。產品厚度允許偏差的級別應在合同(或訂貨單)中注明,未注明時以普通精度供貨 。
3.5.2 產品的寬度允許偏差應符合表4的規(guī)定,合同(或訂貨單)中未注明時 ,按不切邊供貨。
3.5.3 片式供貨產品的長度、不平度和側邊彎曲 度應符合下列要求:
----產品的定尺長度的 允許偏差應符合表5的規(guī)定;
----產品的不平度應符合表6的規(guī)定;
----產品的側邊彎曲度應不大于3mm/m。退火 態(tài)供貨的 箔材,允許有輕微的波浪 。
3.5.4 卷式供貨的帶材應符合下列要求:
----以卷式切邊供貨時,帶卷頭尾兩端應去除所有非正常區(qū)。以卷式不切邊供貨時,允許帶卷頭尾兩端各帶有長度個大于10m的非正常區(qū);
----以卷式切邊供貨時,產品的邊緣應平齊,邊緣允許有不超過寬度允許偏差之半的切割不齊,但任意2m長度范圍內應保證同一寬度部位的最小尺寸(W) , 如圖1所示;
----以卷式不切邊供貨時,產品的 邊緣允許存在任意2m長度上不大于5mm的鐮刀彎( H )。且任意2m長度范圍內應保證同一寬度部位的最小尺寸 (W ),如圖2所示。
----卷式供貨時,卷的形狀應符合圖3和表7中的規(guī)定。
3.6 外觀質量
3.6.1 冷軋產品的外 觀質益應滿足下 列要求 :
----產品表面應光潔;
----產品表面允許輕微發(fā)暗、局部水跡和不影響后續(xù)使用的缺陷存在 。允許有局部不超過厚度允許偏差之半的劃傷、壓痕、凹坑、斑點和打府痕跡 等缺陷存在,但應保證 產品的最小厚度 ;退火態(tài)的產品,允許有因除油造成局部輕微的擦傷和皺褶;
----產品表面不允許有裂紋、起皮、氧化皮、壓折、金屬和非金屬夾雜等宏觀缺陷以及酸、堿洗的痕跡存在;
----帶材允許沿軋制方式清除局部缺陷,但清除后應保證產品的最小厚度。
3.6.2 熱軋產品的外觀質量應滿足下列要求 :
----產品應除鱗處理;
----產品表面不允許有裂紋、起皮、氧化皮、壓折、分層、金屬和非金屬夾雜等宏觀缺陷。產品表面允許有個別輕微的擦傷、劃痕、壓痕、凹面、輥印和麻點,但其深度不超過產品厚度允許偏差之半;
----經噴砂、酸洗的產品表面,允許有輕微的色差,無氧化層或過酸洗痕跡;
----退火態(tài)供貨的卷式產品.允許帶卷的最外層和外露部分有輕微氧化存在。寬度方向上的氧化不得影響產品的后續(xù)使用;
----產品以卷式供貨時,允許帶輕微缺陷交貨,但帶缺陷部分不應超 過每卷總長度的5%;
----不切邊產品,允許有不大于寬度允許偏差之半的裂邊,且其帶有的非正常區(qū)不作為質質量一致性檢驗區(qū)域。
4、試驗方法
4.1 化學成分
化學成分分析應按GB/ T 4698的規(guī)定進彷 。
4.2 力學性能
產品的室溫力學性能應按GB/ T 228.1-2010的規(guī)定進行。厚度小于3mm的產品應選用P5試樣,厚度不小于3mm的產品應選用P12試樣 。
4.3 彎曲性能
產品的彎曲試驗按GB/ T 232的規(guī)定進行。試樣寬度為15mm 。
4.4 尺寸及允許偏差
產品的尺寸及允許偏差用相應精度的量具進行 。
4.5 外觀質量
產品的外觀質拭用目視檢驗,必要時應用相應粕度的量具進行 。
5、檢驗規(guī)則
5.1 檢查和驗收
5.1.1 產品應由供方進行檢驗,保證產品質量符合本標準及合同(或訂貨單)的規(guī)定 ,并填寫質量證明書。
5.1.2 需方應對收到的產品按本標準及合同(或訂貨單)的規(guī)定進行復驗,如復驗結果與本標準及合同(或訂貨單)的規(guī)定不符時,應在收到產品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供方提出,由供需雙方協(xié)商解決。如需仲裁,仲裁取樣應由供需雙力共同進行 。
5.2 組批
產品應成批提交檢驗,每批應由同一牌號、熔煉爐號、規(guī)格、狀態(tài)、制造方法和同一熱處理爐批的產品組成 。
5.3 檢驗項目及取樣
產品的檢驗項口及取樣應符合表8的規(guī)定。
5.4 檢驗結果的判定
5.4.1 化學成分檢驗結果不合格,允許對不合格項取雙倍試樣進行重復試驗,若仍有試樣重復試驗結果不合格,判該批產品不合格。
5.4.2 力學件能和彎曲性能試驗中,如有試樣的檢驗結果不合格時 ,則從該批產品上(包括原受檢產品)取雙倍試樣對該不合格項口進行重復檢驗 ,若仍有試樣的重復檢驗結果不合格 ,判該批產品不合格。
5.4.3 尺寸及允許偏差、表面質 措檢驗不合格 ,判單張(卷)不合格。
6、標志、包裝 、運輸 、貯存 及質量證明書
6.1 標 志
6.1.1 產品的標志應醒目、牢固,字跡應清晰、規(guī)范、不褪色。
6.1.2 產品的標志 可以采用噴印、貼標簽或掛吊牌的方法進行 ,供方根據實際 情況可選擇一種或一種以上方法。
6.1.3 產品的標志應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a) 供方名稱 :
b) 產品牌號、狀態(tài)、批號;
c) 產品規(guī)格 、重量和件數:
d) 本標準編號;
e) 包裝日期 。
6.2 包裝
6.2.1 片式供貨的產品和卷式供貨的箔材的包裝應符合 GB/T 8180的規(guī)定。
6.2.2 卷式供貨帶材的包裝應符合附錄A的規(guī)定 。
6.3 運輸
6.3.1 產品在運輸過程中應避免碰撞 。
6.3.2 產品在運輸過程中應注意防水、防潮。
6.3.3 產品在車站 、碼頭中轉時,宜堆放在庫房或有防雨措施的大棚內。如露天堆放,應用防雨布等毅蓋,同時下邊要用墊塊墊好。
6.3.4 產品應采用適當的方法裝卸 。
6. 4 貯 存
6. 4. 1 產品應存貯 在清潔 、干燥 、通風、防雨盂的地方。
6.4.2 產品不得存貯于有腐蝕性化學物品的場所。
6.5 質量證明書
每批產品 應附右質拭證明書,其上注明 :
a)供方名稱;
b)牌號、狀態(tài)、規(guī)格;
c)批號、批重(凈重)件數;
d)各項分析檢驗結果及質質量檢驗部門印記;
e)本標準編號 。
7、合同(或訂貨單 )內容
訂購本標準所列產品的合同(或訂貨單)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a)產品名 稱;
b)牌號、狀態(tài)、規(guī)格;
c)重量或件數;
d)本標準編號;
e)增加本標準以外內容時的協(xié)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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